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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丰执字第56-45号

马德明与郜小龙(郜苏贵)民事执行裁定书二

法院
丰镇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25
公开日期
2014-11-21
所属地区
丰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德明,郜小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丰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丰执字第56-45号申请执行人马德明,男,56岁,回族,丰镇市人,住丰镇市西新建街前进巷122号。被申请执行人郜小龙(郜苏贵),男,53岁,汉族,职工,住丰镇市原计生医院后院。本院2014年1月17日作出(2009)丰执字第56-4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郜小龙(郜苏贵)在中国工商银行丰镇支行的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郜小龙(郜苏贵)在中国工商银行丰镇支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春旺执行员  杨浩文执行员  庞福宝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