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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初字第671号

周浩金与王淑玲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2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周浩金,王淑玲,王英丰,薛丽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671号原告周浩金。被告王淑玲,退休工人。第三人王英丰。第三人薛丽珍,退休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浩金与被告王淑玲、第三人王英丰、薛丽珍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浩金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浩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担负。

审判员  周玉荣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石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