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671号原告周浩金。被告王淑玲,退休工人。第三人王英丰。第三人薛丽珍,退休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浩金与被告王淑玲、第三人王英丰、薛丽珍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浩金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浩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担负。
审判员 周玉荣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石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