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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新知民初字第88号

广州集和品牌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与成都顶呱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顶呱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2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25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当事人
广州集和品牌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成都顶呱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顶呱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新知民初字第88号原告广州集和品牌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77号401C-D。法定代表人张应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天,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顶呱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栋7层728号。法定代表人谢伍华,董事长。被告成都顶呱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肖家河沿街47号。法定代表人谢伍华,董事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雪菲,女,汉族,1985年2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宁夏街136号附2号。身份证号码:650102198502151622。被告成都顶呱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琰,女,汉族,1987年3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新都大道8号。身份证号码:610303198703092446。被告成都顶呱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集和品牌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顶呱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顶呱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成都顶呱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顶呱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集和品牌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集和品牌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顶呱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顶呱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集和品牌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广州集和品牌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已预交)。

审 判 长  张媛媛

代理

审判员  余存江

人民陪审员  何 苗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董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