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人:核稿人:拟稿人: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1038号
原告:罗亨静,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王文弟,男,1973年7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王文军,男,1964年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亨静诉被告王文弟、王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亨静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对被告王文军所有的位于六安市齐云路三里岗村耿庄组房产号为387137的房屋予以查封,并提供房产担保。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原告王文军名下的位于六安市齐云路三里岗村耿庄组房产号为387137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手续;
二、对原告罗亨静提供的担保物位于六安市皖西路仙安商贸城D1号楼303室(房地权证房产中心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孙 武
审判员 韦传奇
审判员 张俊和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梁新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