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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湖刑执字第2260号

方中伟抢劫罪,方中伟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2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中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湖刑执字第2260号罪犯方中伟,现押于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9日作出了(2011)甬镇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中伟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1年7月12日送浙江省长湖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长湖监狱于2014年6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浙江省长湖监狱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入监服刑后至2014年3月间,经教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政治、技术、文化学习,成绩良好,从事劳务加工劳动,能积极地完成交给的任务。2012年度获监狱记功;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经审理查明,罪犯方中伟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百分考核记分表》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

本院认为,罪犯方中伟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且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方中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勇

审 判 员  夏霞琦

代理

审判员  周寅潇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