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桥民初字第968号本院于2014年6月9日对原告承德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承德四方长途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双桥民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判决书正文第3页第2行中“一、被告承德四方长途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承德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车辆损失110,992.00元(扣除残值)、停运损失28,760.00元、鉴定费3,000.00元,总计142,752.00元。”更正为“一、被告承德四方长途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承德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车辆损失110,992.00元(扣除残值)、停运损失28,760.00元、鉴定费3,000.00元,总计142,752.00元。”
审 判 长 付 军
人民陪审员 尤建华
人民陪审员 薛新国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付慧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