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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民初字第2885号

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升阳信用社与王凤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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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2885号原告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升阳信用社。代表人闫志龙。被告王凤永,男,1963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升阳信用社与被告王凤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升阳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艺馨二〇一四年六���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荣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