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108号原告保定市中冀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沙晓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刚,该公司员工。被告XX。被告庞会杰。被告焦俊霞。
原告保定市中冀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XX、庞会杰、焦俊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2012)北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
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保民四终字第463号裁定,发回重审。本案在重审过程中,原告保定市中冀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中冀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保定市中冀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裁定立即执行。案件受理费3355元减半收取1677.5元,保全费1284元由原告保定市中冀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寿志敏
审判员 师 坤
审判员 张砚水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