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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108号

保定市中冀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与XX、庞会杰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2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保定市中冀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XX,庞会杰,焦俊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108号原告保定市中冀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沙晓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刚,该公司员工。被告XX。被告庞会杰。被告焦俊霞。

原告保定市中冀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XX、庞会杰、焦俊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2012)北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

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保民四终字第463号裁定,发回重审。本案在重审过程中,原告保定市中冀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中冀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保定市中冀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裁定立即执行。案件受理费3355元减半收取1677.5元,保全费1284元由原告保定市中冀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寿志敏

审判员  师 坤

审判员  张砚水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