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和市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田锡华,女,1940年出生,汉族,退休,住和田市北京东路。被执行人杨学文,女,1971年,汉族,和田计划生育委员会职工,住中石油新疆和田分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锡华与被执行人杨学文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杨学文发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通知书要求于2014年5月24日履行判决书中规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杨学文于2014年5月24日履行完所有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和田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和市民一初字第48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天宏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廖新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