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138-2号
原告:黄诚。
委托代理人:李航、梅明,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青鹏,系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城大厦武当人家酒店业主。
委托代理人:张全文,男,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夏兴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诚诉被告张青鹏、被告夏兴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诚于2014年6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取人民币25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367元,公告费人民币260元,合计人民币652元,由原告黄诚负担。
审 判 长 朱晓勤
人民陪审员 谭忠元
人民陪审员 章礼华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 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