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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济阳商初字第801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与刘宝廷、杨孟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公司,刘宝廷,杨孟俊,梁少军,陈东生,刘乃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济阳商初字第80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公司,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王以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崔长新,山东泉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宝廷,男,1975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徐加兴,男,1955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被告杨孟俊,女,1974年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系被告刘宝廷之妻。被告梁少军,男,1966年6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徐加兴,男,1955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被告陈东生,男,1970年2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徐加兴,男,1955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第三人刘乃钢,男,1972年7月1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杜善福,济阳垛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公司与被告刘宝廷、杨孟俊、梁少军、陈东生、第三人刘乃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刚

审 判 员  姚圣雨

代理

审判员  杨晓晓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丽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