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梁法民初字第01815号原告李某,女,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范某,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李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范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8.00元,减半收取574.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郑娜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