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430号申请执行人王金荣,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证件号码×××。被执行人王林,地址榆树市环城乡朝阳村高家屯*组。被执行人王双龙,地址榆树市环城乡朝阳村高家屯*组。王金荣与王林、王双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的2013榆民初字第398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林、王双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金荣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林、王双龙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金荣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林、王双龙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金荣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林
审 判 员 鲁志生
代理
审判员 王明东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