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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民初字第2786号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2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2786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表示悔改,申请撤诉,并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谭新颜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梁 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