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2786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表示悔改,申请撤诉,并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谭新颜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梁 哲 来源:百度搜索“”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2786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表示悔改,申请撤诉,并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谭新颜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梁 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