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夏民初字第02184号原告夏邑县公路管理局,地址:夏邑县东光街58号。机构代码:41852511-1。法定代表人王全华,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司连合、魏金峰(实习律师),河南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魏红力。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邑县公路局诉被告魏红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红卫
审 判 员 孟昭利
人民陪审员 崔志品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欧阳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