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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夏民初字第02184号

夏邑县公路局与魏红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2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夏邑县公路管理局,魏红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夏民初字第02184号原告夏邑县公路管理局,地址:夏邑县东光街58号。机构代码:41852511-1。法定代表人王全华,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司连合、魏金峰(实习律师),河南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魏红力。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邑县公路局诉被告魏红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红卫

审 判 员  孟昭利

人民陪审员  崔志品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欧阳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