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椒民初字第966号
原告:台州市方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礼方。
委托代理人:陈正军。
被告: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唐炜刚。
委托代理人:张明强。
委托代理人:张舟潇。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方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方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方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本案无涉及其他违法事由,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方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台州市方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台州市方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苍 林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夏郑璐子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