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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芗民初字第4759号

余太生与陈渭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23
公开日期
2014-07-30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余太生,陈渭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芗民初字第4759号原告余太生,男,199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毅,福建名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渭华,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太生与被告陈渭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太生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太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余太生负担。

审判员  李海宝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俊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