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韶始法民二初字第54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始兴县支行,地址:始兴县太平镇。
负责人:刘爱国,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涂兴和,该行综合管理部职员。
被告:王秀红,女,汉族,1978年9月27日出生,住始兴县澄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始兴县支行诉被告王秀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始兴县支行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同意给被告一定的还款期限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始兴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始兴县支行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刘秀珍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晓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