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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郓法指执字第1号

霍崇占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2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霍崇占,颜爱芝,刘会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郓法指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霍崇占,农民。申请执行人颜爱芝,农民。被执行人刘会猛,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鲁刑四终字第19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刘会猛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正在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有关法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级人民法(2013)鲁刑四终字第19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士刚

审判员  姜海峰

审判员  张西果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谭亚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