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民三初字第931号原告臧树英,湖南省娄底市高级技工学校教师。被告刘云清,昌乐县五图街办观间庙村21号。被告庞爱美。本院在审理原告臧树英诉被告刘云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在昌乐县交警大队的鲁G×××××号轿车一辆,陶瑞玲自愿以其所有的鲁G×××××号轿车一辆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在昌乐县交警大队的鲁G×××××号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学友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郄本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