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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李民初字第00354号

杭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19
公开日期
2014-07-09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杭某,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李民初字第00354号原告杭某。被告蒋某。

原告杭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毛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某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杭某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毛 蓉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培杰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