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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特字第1755号

申请人永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宣告张成海失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19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当事人
永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成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特字第1755号

申请人:永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吉林省永吉县。

法定代表人:刘钊,理事长。

被

申请人:张成海,男,1960年07月02日生,汉族,永吉县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永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宣告张成海失踪一案中,申请人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永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永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申请。

审判员  赵新宇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