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铜郑民初字第1054号原告朱红梅。委托代理人李尊华,江苏维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波。委托代理人郭洪滔,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红梅诉被告宋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红梅的委托代理人李尊华、被告宋波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洪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红梅诉称,2009年12月,原告个人出资购买了苏C×××××号半挂牵引车及苏C×××××挂车各一辆,挂靠在铜山县鸿运运输队经营。2010年9月23日,因原告前夫与被告存在经济纠纷,被告强行将上述车辆开走并扣留。原告于2011年5月3日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车辆,后经法院调解,被告同意于2011年9月26日返还上述车辆,其他纠纷另行解决,并出具了(2011)铜民初字第086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进入执行程序后,10月22日执行到位将车辆追回。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造成车辆损坏及停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调解书约定,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停运损失751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宋波辩称,涉案车辆被告于2010年9月5日在赵建国处购买,双方签订了购车协议,车辆行驶证记载所有人为铜山县鸿运运输队,购车协议由该车队盖章证明,被告有理由认为赵建国对涉案车辆有处分权,被告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失应当由赵建国承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朱红梅与案外人赵建国原系夫妻关系,2009年2月27日双方在沛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约定,房子和所有财产归妻子儿子所有,所有债务都由男方偿还等。2009年底,原告朱红梅作为借款人、赵建国等人作为保证人在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山口信用社贷款购买了苏C×××××号半挂牵引车及苏C×××××号挂车,登记车主为铜山县鸿运运输队,并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2010年9月5日,被告宋波与赵建国、铜山县鸿运运输队签订购车协议一份,内容为:今有赵建国把华菱之星牌半挂牵引车,车号为苏C×××××,发动机号:1109J096504,车架号:LZ5R4CD419B013322,重型普通挂车车号为:苏C×××××挂,品牌型号:中集牌ZJV9401YK,车辆识别代号为:LJRB1337497001200,两辆车卖给宋波,共计叁拾万元,从购车之日起车辆所有权归宋波所有。上述协议,由登记车主铜山县鸿运运输队、案外人赵建国、被告宋波签字、盖章确认。因赵建国拖欠被告宋波的欠款,该协议约定的购车款30万元被告宋波并未实际支付,而是以购车款抵扣赵建国的欠款。协议签订后,被告宋波于2010年9月23日在一粮管所内将涉案车辆开走。此后,原告朱红梅就车辆问题与被告宋波进行了联系,并将被告宋波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涉案车辆,经(2011)铜民初字第866号案件审理,2011年9月26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内容为:
一、被告宋波于本调解协议达成时将苏C×××××号主车、苏C×××××挂车辆返还给朱红梅。
二、其他纠纷另行解决。之后,涉案车辆于2011年10月22日交还原告朱红梅。诉讼中,经本院委托徐州市精英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苏C×××××号、苏C×××××挂号车辆的停运损失进行评估鉴定,该公司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徐精估字2013第03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结论为该车在基准日内的停运损失为75100元。原告支付鉴定费2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评估费发票、消费贷款担保借款合同、(2011)铜民初字第866号民事调解书、被告提供的购车协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宋波与原告的前夫赵建国及登记车主铜山县鸿运运输队签订购车协议,约定由被告宋波购买登记在铜山县鸿运运输队名下的苏C×××××号、苏C×××××挂号车辆,双方所签购车协议内容明确具体,因原告朱红梅与案外人赵建国原系夫妻关系,而涉案车辆登记在铜山县鸿运运输队名下,该购车协议由赵建国、被告宋波及铜山县鸿运运输队签字、盖章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宋波对签订购车协议已经尽到了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并无明显过错,原告朱红梅要求被告宋波赔偿车辆停运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充分,本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红梅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鉴定费2000元,合计2550元,由原告朱红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马 光
审 判 员 汪志敏
人民陪审员 王忠华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