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年石民二终字第006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乡田家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田家庄村。法定代表人王风志,系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万爱伍,河北天诚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紫惠。委托代理人张立新,河北中京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田家庄村民委员会因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原告原系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乡田家庄村村民。后,原告因上大学,将其户口迁出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乡田家庄村。2002年原告将户口迁回田家庄村。2011年5月,因西柏坡高速公路建设需征用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乡田家庄村土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城区建设管理局(甲方)、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乡人民政府(乙方)、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乡田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丙方)签订《新华区西柏坡高速公路征地补偿协议》,该协议约定征用土地收归国有,用于西柏坡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甲方将补偿费拨付给乙方,再由乙方拨付给丙方。协议签订后,被告将补偿款发放给本村村民。但原告未能领到土地补偿款,原告遂向被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并要求解决。2012年10月13日,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乡田家庄村党总支及村委会发出《通知》,以为解决有关大中专毕业生户粮关系事宜为由,要求符合相关条件的毕业生到本村村委会接受审核调查。2012年12月11日,西三庄乡田家庄村党总支及村委会发出公告,将符合条件的名单进行公示。原告名列其中。2013年11月18日,原告起诉被告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1年征地补偿款3500元。另经询问,被告称2011年西柏坡征地款分配数额是按符合分配方案的人头所分,有的每人分得3500元,有的分得不足3500元,不足3500元的人员分得比例见田家庄村铁路征地补偿金村民表决分配方案的第一页的二(2)项;2011年西柏坡高速征地款的分配除分得数额外,其他方案均同铁路征地款分配方案。原审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本系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乡田家庄村村民,因上学原因将其户口迁出,毕业后又将户口迁回本村,户口的迁出迁入属于国家户籍管理的范畴,但原告并未丧失该村村民资格。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乡田家庄村党总支及村委会于2012年10月13日做出的《通知》、以及2012年12月11日的公告,是对原告的村民资格作出的追认行为。故被告以本案涉及村民资质问题为由,认为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因2011年西柏坡征地款的分配方案已由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乡田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决定并作出,对于土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及数额已经明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分配方案决定对部分群体不予分配或者少分配的,而该群体以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享有同等待遇为由提起诉讼的,属于较典型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故法院应予以受理。被告召开两委会议的记录显示,2011年西柏坡征地款系“人均分配金额3500元”可以认定被告对2011年西柏坡征地款的分配方式是对具有村民资格成员的平均分配,故原告作为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乡田家庄村村民亦应享有领取土地补偿款3500元的资格。综上,判决被告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乡田家庄村民委员会于本案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之内支付原告征地补偿款人民币3500元。判后,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乡田家庄村委会不服提起上诉,其上诉的主要理由是:1.本案争议实质涉及村民资格和待遇的问题,不应由法院受理,应撤销原判,驳回起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物权法》第五十九条也规定,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问题,属于村民自治范畴;2.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开庭时,被上诉人并未出示有效证据证明户口迁回田家庄村,且被上诉人毕业后一直在社会上工作,已成为城镇居民,户口也未迁入田家庄村,通知和公告并无追认村民资格内容的描述,本案涉及的被征收土地并非承包地,故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且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判,驳回起诉或者发回重。
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原系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乡田家庄村村民。后被上诉人因上大学,将其户口迁出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乡田家庄村。后经上诉人同意,被上诉人将户口迁回上诉人处。2011年5月,因西柏坡高速公路建设需征用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乡田家庄村土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城区建设管理局将补偿费拨付给上诉人,上诉人将补偿款发放给本村村民,当年已发放完毕。由于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不属于本村村民,未给付被上诉人补偿款,被上诉人多次到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并要求解决。2012年10月13日,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乡田家庄村党总支及村委会发出《通知》,以为解决有关大中专毕业生户粮关系事宜为由,要求符合相关条件的毕业生到本村村委会接受审核调查。2012年12月11日西三庄乡田家庄村党总支及村委会发出公告,将符合条件的名单进行公示,被上诉人名列其中。另2011年西柏坡高速公路征地款的分配数额是按符合分配方案的人头所分,有的人分得3500,有的人分得不足350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因上学将户口迁出后已失去村民资格,不能享受村民利益,但被上诉人毕业后又将户口迁回,说明上诉人已经同意被上诉人落户本村,并在发放其它利益时也考虑到了被上诉人。2011年征地补偿款形成后,上诉人未发放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多次上访,经多方协调后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分别发出了通知和公告,该通知和公告并未说明什么事由,但上诉人对此并未作出合理解释,故
本院认为,虽然被上诉人将户口迁出,后经村委会同意又迁回,并享受了本村其他利益,因此本次2011年征地补偿款也应享有。被上诉人的要求符合常理。为村民和谐,社会稳定牺牲部分村民利益,部分村民也应理解,也属大部村民为社会和谐作出了贡献。因此一审判决支持被上诉人的请求,合理、合情、合法。此案应属侵权纠纷,上诉人所述不属法院受理,依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费50元,由上诉人田家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褚玉华
审判员 冯增辰
审判员 杨根山
审判员 高瑞江
审判员 张景芳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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