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未执字第01324号

张昇与陕西正义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19
公开日期
2014-07-1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昇,陕西正义纺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1324号申请执行��张昇,男,1974年1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正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郊阿房二路。注册号:610000100381019。法定代表人曹广福,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昇与被执行人陕西正义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桂霞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桥初字第008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8480元。执行中,本院执行回案款18480元,申请执行人张昇领取了该款,并放弃了社会保险的办理,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未民桥初字第008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朱江平执行员  王 昆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俊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