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固民一初字第00884号
原告:王某某,女,195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固镇县新马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乔某某,男,195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潘长华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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