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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固民一初字第00884号

王某某与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19
公开日期
2014-09-12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乔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固民一初字第00884号

原告:王某某,女,195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固镇县新马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乔某某,男,195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潘长华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