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二初字第00336号
原告:蚌埠市申远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6219804-7。
法定代表人:孙志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洪矿,居民。
被告:安徽省银锐玻璃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晓玲,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何训,男,成年,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申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银锐玻璃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何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市申远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8日以双方愿调解解决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与第三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申远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省银锐玻璃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何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葛怀燕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