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法执字第00300号申请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某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的定农仲案字(2013)第8号仲裁裁决书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郭某在耕种管理位于被执行人李某房后由李某户退出的23.6亩土地调整给郭某的承包地时,被执行人李某再不阻挡或有其他侵害行为。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郭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某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定农仲案字(2013)第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屈文学
审判员 孙海宏
审判员 张子岗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卜晓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