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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栖商初字第3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与李进勇、刘淑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18
公开日期
2014-09-18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李进勇,刘淑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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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栖商初字第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住所栖霞市跃进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67553161-9。负责人李彬,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牟起月,山东鲁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进勇。被告刘淑贞,系李进勇之妻。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银行栖霞支行)与被告李进勇、刘淑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牟起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闫进军、杨春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月26日,被告李进勇与原告签订了可循环使用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和个人额度借款抵押合同,被告刘淑贞亦在合同上签字认可。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2010年1月26日至2015年1月26日止,年利率7.68%。2012年9月9日,被告李进勇借款319000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9月9日始至2017年9月9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李进勇发放了借款700000元。借款期间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218.67元,借款期满后,被告拒不偿还剩余借款本息。���求判令:1、被告李进勇、刘淑贞连带偿还借款本金308781.33元、利息10352.73元及逾期罚息;2、原告对被告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进勇、刘淑贞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6日,被告李进勇、刘淑贞与原告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2010年1月26日至2015年1月26日止,年利率7.68%。2012年9月9日,原告向被告李进勇发放借款319000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9月9日始至2017年9月9日止。还款方式: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前6个月按月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从第7个月起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逾期还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利率计收罚息;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同日,被告李进勇、刘淑贞与原告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抵押合同,约定李进勇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李进勇发放了借款319000元。借款期间被告李进勇偿还借款本金10218.67元,借款期满后,被告李进勇拒不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截止2013年11月15日,被告李进勇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03731.33元、利息10352.73元、罚息元,致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个人额度抵押合同、个人贷款放款单及贷款借据、房产证、土地证、房屋他项权证、身份证复印件、贷款结清试算单、个人信贷分期计划表等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邮政储蓄银行栖霞支行与被告李进勇、刘淑贞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及个人额度抵押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李进勇所欠原告借款本息应予偿还,被告刘淑贞作为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依法应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李进勇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进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3731.33元、利息10352.73元、截止2013年11月15日的罚息1125.3元,并自2013年11月1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对借款本金303731.33元按年利率11.52%[7.68%×(1+50%)]承担逾期利息。

二、被告刘淑贞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刘淑贞清偿后可以向被告李进勇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李进勇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志祥

人民陪审员  王福兴

人民陪审员  衣绍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佩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