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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456号

原告杨根富诉被告张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18
公开日期
2014-11-27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杨根富,张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456号原告杨根富被告张毅原告杨根富诉被告张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受理后,原告杨根富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根富撤回对被告张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根富承担。

审判员  胡琼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