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456号原告杨根富被告张毅原告杨根富诉被告张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受理后,原告杨根富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根富撤回对被告张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根富承担。
审判员 胡琼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