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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乾民执字第218号

李俭申请潘跃余、范树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1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俭,潘跃余,范树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乾民执字第218号

申请执行人:李俭。

被执行人:潘跃余。

被执行人:范树梅。本院在执行李俭申请潘跃余、范树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清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