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乾民执字第218号
申请执行人:李俭。
被执行人:潘跃余。
被执行人:范树梅。本院在执行李俭申请潘跃余、范树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清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葳 来源:百度搜索“”
李俭申请潘跃余、范树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乾民执字第218号
申请执行人:李俭。
被执行人:潘跃余。
被执行人:范树梅。本院在执行李俭申请潘跃余、范树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清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