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卢民初字第991号原告李某某,女,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卢龙县。被告申某某,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卢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申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申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艳霞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朱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