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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卢民初字第991号

原告李玉茹与被告申有军离婚纠纷一案中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18
公开日期
2014-08-15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申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卢民初字第991号原告李某某,女,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卢龙县。被告申某某,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卢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申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申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艳霞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朱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