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亭执字第1078号申请执行人吴志农,居民。被执行人王管喜,居民。被执行人金宏粉(王管喜之妻),居民。申请执行人吴志农与被执行人王管喜、金宏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执字第107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恢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吉太
审 判 员 张炳富
人民陪审员 袁锡森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沈永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