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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执字第1078号

吴志农与王管喜、金宏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18
公开日期
2014-11-05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志农,王管喜,金宏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亭执字第1078号申请执行人吴志农,居民。被执行人王管喜,居民。被执行人金宏粉(王管喜之妻),居民。申请执行人吴志农与被执行人王管喜、金宏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执字第107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恢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吉太

审 判 员  张炳富

人民陪审员  袁锡森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沈永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