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红中刑执字第1158号罪犯杨保,男,1987年1月15日生,苗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马关县人,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2月25日作出(2009)红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4月1日交付监狱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经本院3次裁定共减刑二年零十一个月。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建水监狱根据其改造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4年6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评为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缴纳罚金。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马关县夹寒箐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贫困证明等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保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 鹏
审判员 安红云
审判员 何 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肖琦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