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37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崇峰(北京)触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慧中路7号新材料创业大厦5层520室。法定代表人刘崇旺,经理。委托代理人郎晨光,北京市润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献锁,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原审第三人崇峰(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慧中路7号新材料创业大厦5层520。法定代表人吕亚峰,经理。
上诉人崇峰(北京)触控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邢献锁、原审第三人崇峰(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11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崇峰(北京)触控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崇峰(北京)触控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崇峰(北京)触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崇峰(北京)触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五元,剩余五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崇峰(北京)触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潘 刚
审 判 员 薛 卉
代理
审判员 许庆涛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秀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