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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终字第3773号

崇峰(北京)触控科技有限公司与邢献锁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1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崇峰(北京)触控科技有限公司,邢献锁,崇峰(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37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崇峰(北京)触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慧中路7号新材料创业大厦5层520室。法定代表人刘崇旺,经理。委托代理人郎晨光,北京市润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献锁,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原审第三人崇峰(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慧中路7号新材料创业大厦5层520。法定代表人吕亚峰,经理。

上诉人崇峰(北京)触控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邢献锁、原审第三人崇峰(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11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崇峰(北京)触控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崇峰(北京)触控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崇峰(北京)触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崇峰(北京)触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五元,剩余五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崇峰(北京)触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潘 刚

审 判 员  薛 卉

代理

审判员  许庆涛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秀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