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随州中民一终字第001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一,男,汉族,1978年12月25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
负责人:刘四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朵(代理权限:代为起诉、应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上诉,进行调解、和解等),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濮阳市万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俊竹,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本卫(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广水市应山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赖建平(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广水市应山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赖三生,男,汉族,1969年3月10日出生。
原审
被告:驻马店市路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鸿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磊(代理权限:代为起诉、应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等),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一、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濮阳市万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赖三生、原审被告驻马店市路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水市人民法院(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3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一、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一、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一、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依法减半收取300元,由上诉人张一负担150元,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负担1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建强
代理
审判员 彭建伟
代理
审判员 叶 锋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