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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互民初第字1534号

陈某某与曹某某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17
公开日期
2014-08-11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曹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互民初第字1534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89年7月4日出生,农民。

被告曹某某,男,汉族,1984年12月2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判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贺才年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许生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