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互民初第字1534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89年7月4日出生,农民。
被告曹某某,男,汉族,1984年12月2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判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贺才年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许生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