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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00106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余某某为合伙协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某,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010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余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余某某为合伙协议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清风

审判员  单明山

审判员  赵 钦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