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柘民初字第309号原告游某某,住福建省柘荣县。被告陈某某,住福建省柘荣县。被告张某某,住福建省柘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游某某于2014年6月17日以其与被告陈某某、张某某达成案外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40元,减半收取为1520元,财产保全费1205元,共计2725元,由原告游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邦敏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欢欢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