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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法执字第167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赵修林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17
公开日期
2014-07-11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赵修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雨法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韶山中路1号。负责人许青,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史运高,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赵修林,男,196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被执行人赵修林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赵修林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赵修林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1)雨法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赵修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随时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 俊

审判员 苏 刚

审判员 夏文成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梦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