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2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润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室。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孟令军,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层。负责人**,行长。原审被告上海重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原审被告吴剑,*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单元。原审被告上海鹏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室。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上海润朋实业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5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因上诉人上海润朋实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润朋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
审判员 刘 泉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