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醴法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宋某某,住湖南省醴陵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醴法民一初字第135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醴法民一初字第13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祥根
审判员 李振兴
审判员 唐力波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望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