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莒商初字第56-1号
原告:刘彦军,男。
委托代理人:李继辉,莒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李月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彦军与被告李月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彦军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彦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6元,由原告刘彦军负担。
审 判 长 孙传霞
审 判 员 王晓飞
人民陪审员 马振峰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亮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