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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莒商初字第56-1号

刘彦军与李月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3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彦军,李月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莒商初字第56-1号

原告:刘彦军,男。

委托代理人:李继辉,莒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李月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彦军与被告李月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彦军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彦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6元,由原告刘彦军负担。

审 判 长  孙传霞

审 判 员  王晓飞

人民陪审员  马振峰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亮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