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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执字第00570号

陈佳云与安徽瑞隆电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17
公开日期
2014-11-01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佳云,安徽瑞隆电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00570号

申请执行人:陈佳云,女,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天长市××楼××单元××室。

被执行人:安徽瑞隆电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学武,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年4月22日作出的(2014)天民一初字第006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瑞隆电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

本院查明,董学武系安徽瑞隆电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该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陈佳云借款而出具的每张借款凭证中,均有董学武个人签名,且找其谈话时本人也愿意承担责任,同意以个人财产偿还此笔债务。另查明,安徽瑞隆电工有限公司拥有多台生产用机器设备,董学武本人持有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5万元股权和天林证字(2005)第0645号、(2006)0724号37.5%的林权股权,名下有雷克萨斯轿车一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安徽瑞隆电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学武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冻结董学武持有的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5万元股权和持有的天林证字(2005)第0645号、(2006)0724号37.5%的林权股权;

三、查封安徽瑞隆电工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码为MRL446小型汽车一部;

四、查封安徽瑞隆电工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茂军

审判员  沈 昕

审判员  陈 岗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庞晓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