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穗花法刑初字第80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绰号“山鸡”),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于重庆市酉阳土家苗族自治县,土家族,文化程度小学,住重庆市酉阳土家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4)8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素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中旬,被告人杨某伙同同案人欧阳训义、张伟、黄加英(均已判决)、陈忠生(已死亡)等人租赁同案人祝房土(已判决)位于花都区狮岭镇双龙新村的平房,并雇请同案人XX、张俊明(均已判决)为赌场工作人员,共同开设赌场,聚众以扑克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赌博,并从中抽水获利。2013年6月22日,公安人员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上述同案人欧阳训义、张伟、黄加英、XX、张俊明及参赌人员唐某某、朱某某、戴某某、李某某、苏某某等人,现场起获无主赌资56000元及赌具扑克牌一副。2014年2月28日,被告人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建议本院结合杨某有自首情节,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清单;(2014)穗花法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同案人欧阳训义、张伟、黄加英、XX、张俊明、祝房土的供述;同案人张伟对涉案赌场、赌具、赌资的照片签认;同案人黄加英、祝房土对涉案赌场的照片签认;同案人XX、张俊明对涉案赌场、赌具的照片签认;同案人张伟、黄加英对被告人杨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及其同案人XX、张伟、张俊明、祝房土、黄加英、欧阳训义的辨认笔录;被告人的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利益,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开设赌场的行为,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杨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杨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予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上述量刑事实和量刑情节,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周卫英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洪喜华朱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