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城执字第326号申请执行人贾新环。被执行人苏小雪。本院在执行贾新环与苏小雪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赔偿款10303.86元、案件受理费100元、负担执行费56元。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督促,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决定对其拘留15日。同日,将被执行人送往嘉峪关市公安局拘留所收押,嘉峪关市公安局拘留所以被执行人身体状况不符合拘留情形为由,函复我院对被执行人不予收押。另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均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魏生有
审 判 员 张建忠
代理
审判员 陶国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石玉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