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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执字第0033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无锡集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巫丽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6-01-25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无锡集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巫丽清,于强,无锡昊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国金钢材城有限公司,吴惠文,肖先强,肖禧银,吴永顺,林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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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字第0033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负责人鲁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过静(受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无锡集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巫丽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巫丽清。被执行人于强。被执行人无锡昊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惠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无锡国金钢材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惠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惠文。被执行人肖先强。被执行人肖禧银。被执行人吴永顺。被执行人林荣。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交行无锡分行)与被执行人无锡集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福公司)、巫丽清、于强、无锡昊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天公司)、无锡国金钢材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公司)、吴惠文、肖先强、肖禧银、吴永顺、林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的(2013)惠商初字第0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集福公司、巫丽清、于强、昊天公司、国金公司、吴惠文、肖先强、肖禧银、吴永顺、林荣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交行无锡分行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4165300元、利息309006.84元、律师费93614元、案件受理费410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等。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集福公司、巫丽清、于强、昊天公司、国金公司、吴惠文、肖先强、肖禧银、吴永顺、林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集福公司、巫丽清、于强、昊天公司、国金公司、吴惠文、肖先强、肖禧银、吴永顺、林荣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集福公司、巫丽清、于强、昊天公司、国金公司、吴惠文、肖先强、肖禧银、吴永顺、林荣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交行无锡分行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等情况。执行中,本院分别至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工商银行无锡分行、建设银行无锡分行、中国银行无锡分行、交行无锡分行、江苏银行无锡分行、无锡农村商业银行、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邮政储蓄银行福安市支行、邮政储蓄银行周宁县支行、福建海峡银行福安支行等金融机构查询集福公司、巫丽清、于强、昊天公司、国金公司、吴惠文、肖先强、肖禧银、吴永顺、林荣的存款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在上述银行均无存款。执行中,本院至无锡市房管局查询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情况。国金公司有坐落于无锡市XXXX(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城中支行)的房产,已被其他法���查封,本院他案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其他被执行人在无锡市均无房产登记。此外,在诉讼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交行无锡分行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至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吴惠文、肖先强、肖禧银的房产登记情况。经查,吴惠文有坐落于上海市XXXX(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淮海中路支行、李升良)的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案于2013年3月28日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肖先强、肖禧银有坐落于上海市XXXX(共有人为肖海华、肖诗婷,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无锡市南长区金匮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房产,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本案于2013年3月28日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本院至福安房地产管理局查询巫丽清名下房产登记情况,未查得有房产登记。本院至周宁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查询吴惠文、肖先强、肖禧银、吴永顺、林荣名下房���登记情况,未查得有房产登记。本院至宁德市房管局查询巫丽清、吴惠文、肖先强、肖禧银、吴永顺、林荣名下房产登记情况,未查得有房产登记。执行中,本院至无锡市车管所查询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情况。经查,昊天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B×××××的车辆,国金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B×××××、苏B×××××、苏B×××××、苏B×××××的车辆,上述车辆均已被其他案件查封,且均下落不明;其他被执行人在无锡��均无车辆登记。本院至宁德市车管所查询巫丽清、吴惠文、肖先强、肖禧银、吴永顺、林荣名下车辆登记情况,未查得有车辆登记。执行中,本院至无锡市国土局惠山分局查询被执行人集福公司、昊天公司、国金公司名下的土地登记情况。经查,国金公司名下有土地权证号为XXXX国有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已被本院他案查封,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于2013年1月30日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国金公司名下另有土地权证号为XXXX国有土地使用权,本院他案办理了查封手续;集福公司、昊天公司名下均无土地登记。执行中,本院至无锡市惠山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集福公司、昊天公司、国金公司的工商登记。经查,吴永顺、林荣在国金公司分别有股权8000万元、1400万元,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于2013年7月1日办理了冻结手续;国金公司在昊天公司有股权2994.8万元,本院他案办理了限制股东变更手续;集福公司、昊天公司未查得有对外投资。此外,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交行无锡分行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至上海市闵行区工商局查得吴惠文在上海赤钢钢铁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股权,并于2013年3月29日办理了轮候冻结手续。执行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交行无锡分行书面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现上述财产暂无法处理,本案被执行人集福公司、巫丽清、于强、昊天公司、国金公司、吴惠文、肖先强、肖禧银、吴永顺、林荣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交行无锡分行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惠商初字第0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陆正伟执行员  荆 佩执行员  蒋瀚鹏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沈 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