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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句执字第7号

彭晓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晓龙,孟继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彭晓龙。被执行人孟继贵。申请执行人彭晓龙与被执行人孟继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句商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诉讼费用人民币103895元及逾期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琴

审判员 骆志勇

审判员 戴遐宾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许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