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涟行计申执审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涟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涟源市人民路444号。法定代表人旷庆贤,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凯,男,1984年3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刘俊才,女,1989年5月1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涟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涟计生征字(2013年]第019-009号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张凯、刘俊才于2012年12月23日违法生育第二胎一个孩子,属违法多生育性质的违法生育。申请执行人涟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应用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涟计生征字(2013年]第019-00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征收被执行人张凯、刘俊才社会抚养费各7458元,合计14916元。该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作出征收决定后,被执行人既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在申请执行人依法送达限期履行的催告书十日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的条件,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涟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涟计生征字(2013年]第019-009号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张凯、刘俊才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觉履行涟计生征字(2013年]第019-009号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即缴纳社会抚养费14916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执行。本案受理费50元,申请费124元,由被执行人张凯、刘俊才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陈 斌
审判员 刘建雄
审判员 谭 芳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谭 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