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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茂化法民一初字第197号

王某某诉房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4-07-17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房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化法民一初字第197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被告房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诉,这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宁辂珠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 毅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