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化法民一初字第197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被告房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诉,这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宁辂珠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 毅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